根據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文件的精神,為了有效地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特制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申報程序。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根據認證和審批分離的原則,按照先由認證機構認證,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門審批的工作程序進行。 各省、自治區、自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部門作為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負責各省市資質認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分一、二、三、四級。
一級:具有獨立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等各類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二級:具有獨立承擔省(部)級、行業級、地(市)級(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國家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三級:具有獨立承擔中、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大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四級:具有獨立承擔小型企業級或合作承擔中型企業級(或相當規模)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能力。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2.獨立或合作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兩年以上(含兩年)。
3.具有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并完成過三個以上(合三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
4.具有勝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專職人員隊伍和組織管理體系。
5.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信息系統開發、集成的設備環境。
申請資質認證的單位可對照《系統集成資質等級標準》確定申請的資質級別。
(一)系統集成資質評審
1、申請系統集成資質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資質評審機構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請登錄電子工程建設信息網下載,以下簡稱《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及相關材料。
2、評審機構依據有關工作規范,組織文審及現場審核工作。對系統集成資質企業提交的重大項目或認為有必要復核的項目,需對其最終用戶進行調查、征求意見等,最終形成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報告。
3、正常情況下,評審機構接受委托后,應在20個工作日完成系統集成資質審核。
(二)一、二級資質系統集成資質初審和審批
1、系統集成資質企業在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完成后應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意見。
2、系統集成資質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部資質辦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報告和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3、部資質辦組織人員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匯總,并結合有關企業的監督檢查上報材料,進行一致性復核。
4、部資質辦組織系統集成資質專家評審,審查系統集成資質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機構的系統集成資質評審意見,作出系統集成資質結論。
(三)三、四級資質系統集成資質審批和備案
1、系統集成資質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報告。
2、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參照一、二級資質系統集成資質審批程序對三、四級資質系統集成資質申請進行審批,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報部資質辦備案。
(四)部資質辦向通過系統集成資質審批的企業換發《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工作要求
1、請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此通知后,積極組織本地區有關企業的系統集成資質工作,切實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完成有關工作。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提交具體日期參見附表。
2、規定期限之后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申報材料的,部資質辦按重新申請程序辦理。重新申請獲得資質的,原獲證時間不再延續。
3、本次系統集成資質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中的有關條款進行,結論分為同意系統集成資質、降級、取消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