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1999]1047號) (參見附件)
實施主體
信息產業部
受理單位
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許可條件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 (參見附件)
提交材料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報表》及附件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評審報告》
地方主管部門審批或推薦意見
審批時限
一二級每半年一次,三四級不定期分批
收費標準
第三方評審機構與申請單位根據評審具體情況協商評審費
辦理結果查詢
如需查詢已獲資質名單,請登錄部資質辦工作網站(www.ceecm.gov.cn),或致電部資質辦了解相關情況,www.miit.gov.cn也將按期更新有關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