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以下稱系統集成資質)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以下稱監理資質)評審機構(以下稱評審機構)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系統集成資質和監理資質(以下統稱資質)評審的機構管理。
第三條 評審機構是經信息產業部資格認定,從事資質評審的機構。
第四條 評審機構分為部級評審機構和地方評審機構。系統集成資質部級評審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系統集成各等級資質評審,監理資質部級評審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監理各等級資質評審。系統集成地方評審機構可在注冊所在地區域(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從事系統集成三、四級資質評審,監理地方評審機構可在注冊所在地地區從事監理地方臨時資質評審。
第五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評審機構的資格認定以及部級評審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申請地方評審機構資格的單位進行審查推薦,并具體負責對本地區地方評審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審機構的職責和要求
第七條 評審機構經信息產業部資格認定后,可接受資質申請單位的評審申請,依據信息產業部制定的相關文件,從事以下工作:
(一)對資質申請單位進行資質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和資質等級建議;
(二)受信息產業部及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托進行系統集成和監理資質有關方面的核查。
第八條 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部評審機構應具有不少于8名主評審員及評審員,其中主評審員不少于4名;地方評審機構應具有不少于4名主評審員及評審員,其中主評審員不少于2名;
(三)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
(四)必須獨立于系統集成和監理及相關的經營活動;
(五)應按ISO/IEC 17020《各類檢查機構運作的基本準則》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評審機構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十條 評審機構應當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并對主評審員、評審員和根據需要聘請的技術專家(以下統稱評審人員)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制度,確保評審人員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以持續滿足資質評審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不得從事可能影響資質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三章 主評審員的確認與管理
第十三條 主評審員是指評審機構中經信息產業部確認的有資格簽發評審報告的評審人員。凡未經主評審員簽發的評審報告,視為無效報告。
第十四條 主評審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軟件、系統集成、監理或相關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四年以上;或者專科學歷,從事軟件、系統集成、監理或相關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六年以上;
(二)參加信息產業部組織的培訓并通過考核;
(三)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資質評審經歷,近兩年參加資質評審不少于五次(僅從事監理資質評審的不少于三次),且未出現差錯、遺漏、處理不當或嚴重失實等問題;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十五條 申請主評審員應填寫主評審員登記表,由所在單位上報信息產業部,由信息產業部在審查通過后授予資格認定證書,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需延續資格的,應提前三個月向信息產業部申請換證。
第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對主評審員實行問責制度。信息產業部依據評審報告、評審過程、評審投訴以及對評審問題的處理等事項和行為中的不當作為,對主評審員給予警示或警告處分并做相應記錄。
第十七條 根據問責所涉及問題的嚴重程度,信息產業部對當事人給予“警示”或“警告”處分:
(一)在一次評審中出現三處以下(含三處)一般性的差錯、遺漏、處理不當等錯誤的,給予“警示”處分;
(二)在一次評審中出現三處以上的一般性的差錯、遺漏、處理不當等錯誤的,或在一次評審中出現嚴重失實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應書面通知受到“警示”或“警告”處分的主評審員所在評審機構,并將問責結果記入主評審員監督檢查記錄表。對于給予“警告”處分的主評審員,信息產業部暫停其主評審員資格三個月,情節嚴重者,暫停其主評審員資格一年。
第十九條 主評審員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不端等違法違紀行為不屬于問責制范圍。上述行為一經發現,撤銷其主評審員資格,并不再受理其主評審員資格申請。
第二十條 主評審員和所在評審機構對問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由信息產業部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評審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軟件、系統集成、監理或相關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兩年以上;或者專科學歷,從事軟件、系統集成、監理或相關行業的管理或技術工作四年以上;
(二)參加信息產業部組織的培訓并通過考核;
(三)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評審員由所在評審機構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審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應技術專家,作為評審人員參與評審。
第四章 評審機構的申請和確認
第二十四條 評審機構的申請和認定需按以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單位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請;
(二)信息產業部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的資格及能力進行評審(包括文件評審、現場評審,必要時對實施資質評審的過程進行見證),并形成評審報告;
(三)經專家組評審合格的評審機構,由信息產業部確認,并頒發資格認定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資質評審的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評審機構申請表及附件;
(二)申請地方評審機構資格的,應提供注冊地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推薦意見;
(三)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評審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資格認定證書有效期三年。評審機構需延續評審資格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信息產業部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對部級評審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會同地方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地方評審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以確保評審機構持續滿足資質評審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受理對評審機構的投訴。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信息產業部暫停或撤消該機構的評審資格:
(一)評審機構的能力不能持續滿足資質評審管理的要求。
(二)評審機構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程序規則;
(三)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質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有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規[2001]113號)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評審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信部科[2003]434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二○○八年三月五日